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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自律

自律委员会工作规程

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规范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报据《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章程》、《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对诚信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二章 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性质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是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根据公约的约定对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履约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对违约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罚。

第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八到十名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兼任。协会秘书处可推荐两名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其他委员由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全体在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聘任。

第六条 选举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高财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代理记账行业实践经验;

 (二) 签约代理记账机构主要股东或者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 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 具有良好的品格和较高的声望,热心从事代理记账事业,并一直以来为行业诚信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或者协会秘书处推荐的其他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熟悉代理记账行业情况;

 (二) 热心协会工作,有相关专业背景。

第八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换届办法由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九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出现下列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的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以提请协会理事会解聘:

 (一)因自身原因申请辞职;

 (二)连续缺席会议三次

(三)违反保密等工作纪律;

 (四)其所在代理记账机构退出公约;

 (五)其他。

第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委员增补,情况紧急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并报理事会批准进行增补。

 

第三章 诚信自律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根据公约授权和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督促公约的贯彻实施。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修改公约和行业诚信建设规划、目标,宣传行业诚信建设的成效和意义,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收集行业成本等信息,指导行业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 监督各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履约执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或者消除不良诚信情况发生或者进一步发展。

第十三条 对签约代理记账机构违约行为,经调查核实,按照公约及实施细则相应给予经济和声誉等违约处罚并督促处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应根据各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履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和决定记入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档案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诚信办是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违约投诉;

(二)协助或独立调查核实有关投诉违约事实;

(三)整理印发、执行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决议、规则和会议纪要;

(四)上报处理建议书,公开相关名单和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五)报告公约日常履约情况及违约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管理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文件档案;

(七)完成诚信自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诚信自律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诚信办主要负责受理日常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独立或协助委员会委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诚信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确定、选派独立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需要提请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的履约和违约行为,负责调查的委员或诚信办应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或审议。

第二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会期确定后,诚信办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会各委员。

第二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且会会议应充分讨论,委员在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说明有关履约和履约事项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违约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由诚信自律委且会主任和副主任审核会议记录并签名,所作的决定或建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所作的违约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应当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违约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本情况;

 (二)违约事实、证据及依据;

 (三)违约决定及处罚措施;

 (四)协会盖章;

 (五)签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处理建议,自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为了方便及时监督履约情况,对情况紧急或者轻微违约的行为,主任委员可以指定委员或者委托协会工作人员及时协调,协调人员应在事后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诚信自律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委员办理请假手续;连续缺席达三次者,主任委员可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对尚未公开宣布的违约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会议对事件的讨论情况及所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主任委员可提请协会理事会免除委员资格,依纪依法迫究责任。

第三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的费用开支,由协会会费中列支,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协会理事会制定,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