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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自律

公约实施细则

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诚信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参加公约,自觉遵守公约的各项约定。凡签署公约的代理记账公司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公约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成立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和处理公约所涉及的投诉调查等有关事项。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由推荐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八至十名。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受理客户投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议召集相关会议,落实处罚决定,监督执罚结果等日常各项工作。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加入公约,应由该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署承诺书,并在公约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签约后,授予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牌匾,并在协会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布名单,在提供给各相关政府部门资料的同时予以注明,以提高签约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开具对外的书面证明,可特别注明“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字样。

第八条 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应主动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的调查核实等各项工作,在调查核实中不得有拒绝、阻挠等行为,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履行完毕。

第九条 对不予配合调查、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接受处理的签约代理记账机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罚,按违约单位处理,并提请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签约代理记账机构须向指定的专户缴纳诚信自律保证金贰仟元正。违反公约需缴纳违约金时先从签约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签约机构在十日内缴纳补足。

第十一条 保证金利息,违约金作为协会账户收入,主要用于诚信自律委员会对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召开会议等专项支出,不足部分由协会会费补充。每年收支情况向签约机构公布。

第十二条 签约代理记账机构违反约定,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听取调查报告和签约机构陈述申辩的基础上,视签约机构违约的性质,程度和整改情况,给予谈话提醒、书面检讨、警告、开除等处罚。

第十三条 作出上述处罚时,诚信自律委员会应指派人员向违约代理记账机构宣读,同时邀请该机构全体股东或者合伙人列席。对受警告以上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还应当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网站、协会公众号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每年度审核签约机构履约情况,并重点关注当年度被投诉或者被检查的签约机构。本年度没有因违反公约受到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受到行业惩戒,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签约机构,经公众号公示十天无异议后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在提供各相关政府部门资料的同时予以注明。对本年度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因违反公约受到警告以上违约处罚的签约机构评定为违约机构鼓励并接受行业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签约机构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开放签约,代理记账机构可以依规定程序加入公约或者退出公约。退出时须向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书面声明,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凡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在执业中有违反公约规定的,应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诚信自律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并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举报和投诉,由诚信自律委员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对经查证属实违反公约的代理记账机构,将记录于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档案,同时诚信自律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启用以下惩戒或处理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会员资格 6 个月至 1 年;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处以限期整改或取消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七)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因发生违反公约行为而受到上述(四)、(五)、(六)项惩戒或处理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

(八)对公约第三条范围之外的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有违反公约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节严重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诚信自律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