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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自律

诚信自律公约

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试行)

为规范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执业、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诚实守信,维护杜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本公约以规范广州市代理记账市场秩序、优化代理记账环境,倡导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塑造行业整体形象为宗旨。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并倡议行业内其他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积极遵守。

第四条 本公约常设诚信自律委员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公约以自愿签约为原则,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自律公约具体内容

第六条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国家利益,树立责任意识,廉洁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遵纪守法,不做假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遵守会计准则,不做假账。拒绝与客户协同舞弊,自觉抵制客户作不实或出具不当证明的要求,抵制出具虚假报告。

第八条 正直诚信,守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持诚信执业,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依法依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第九条 公平竞争,合理收费。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循“公平、公正竞争”和 “友好合作”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加强同行沟通联系,相互支持,团结合作,共同提高行业执业水准。自觉遵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业约定,依据市场调高调低收费标准应合情、合理,不得故意以压低收费标准或免费等方式不计成本争揽客户、不得以其他变相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影响行业公平竞争。客户已经与代理记账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第十条 明码标价,据实开票。代理记账收费应遵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业约定,收费标准应明码标注,对外公开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依法向委托方出具规范发票,不得少开、多开、不开、漏开、重开发票,严格遵守各项发票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履约,确保质量。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会计准则,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完成客户财务报告及纳税申报,按照约定完成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严守行规,保守秘密。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也不得在未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对所知悉的委托单位商业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并完善基础工作,认真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并规范办理交接手续,防范执业风险。

第十四条 谨慎用人,设立准入。代理记账机构应聘用具备专业知识、正直、诚实品质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违法违规或行业失信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逐步提高行业从业门槛。

第十五条 接受监督、遵守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诚信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自觉接受广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督。